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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着重加强基层公益文化设施建设
  (三)公益文化设施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必要物质载体和重要阵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目标,加大投入,着重搞好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以适应广大群众经常就近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
  在地、县城市,要重点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文化设施建设。到“十五”末,基本实现在地州、市都有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群艺馆;在县(市、区)都有达到自治区基本标准的文化馆、图书馆,其中总人口在2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总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区)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建。在农牧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好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到“十五”末,全区基本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在人口分散的牧区、山区县要有计划地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和活动剧场等,实现基本文化服务的全面覆盖。要充分重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的建设,凡新规划的城市社区,应有配套的文化设施。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应积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积极建设综合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和青少年文化活动设施,并要积极兴建弘扬历史文化传统、优秀民族文化和革命历史文化的博物馆。
  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着重落实好县、乡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
  (四)要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点,列入各级政府“十五”城乡建设规划,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镇建设规划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会同文化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文化设施。城市新建的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建设配套的文化设施。凡列入规划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基本建设标准的公益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划拨。
  现有公益文化设施所处较好地段位置,适合较多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的,不得将文化设施硬性拆迁、地皮改作它用。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划拨位置适中、适合建文化设施的同等面积土地用于新建文化设施,而且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要求。
  (五)切实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必要的设备、装备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解决。文化单位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利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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