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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云水资源,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及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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