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对《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云水资源,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及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