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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2]7号文件和自治区文化厅、计委、财政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都要坚持面向基层,经常深入基层为群众演出、送书、放电影、开展科普活动等。
  大力加强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建设,逐级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解决好我区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农村16毫米电影拷贝购置、农村电影放映收费等问题。对贫困边远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国办电影队为农牧民免费放映,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全区“2131工程”目标。
  坚持在全区开展创建自治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活动,“十五”期间要逐步实现40%左右的乡镇都有体现当地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更好地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要加强对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研究和实践,争取在中央的支持下,“十五”期间建立1至2个有示范作用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取得经验,辐射发展。
  (十二)加强对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十五”期间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推动建立与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在坚持有序发展和切实管好城市文化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农牧区文化市场。在农牧区大力普及先进文化,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在文化市场的渗透、破坏活动。
  切实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原则要求,切实解决好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难落实的问题。编制部门要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地文化市场发展现状,核定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稽查队)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财政部门应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经费;文化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要通过建立和推行文化市场管理量化考核制度,形成文化市场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责任制,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认真抓好《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2001至2010年建设规划》的落实,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建设先进县(市、区)活动,实施少儿文艺“雪莲花计划”和知识工程,推进全区基层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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