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中央关于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
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凡条件较好的乡镇(即:有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设施,有必要的设备和器材,有3名以上编制内专职人员)可以设置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宣传文化站”。
为根本解决农牧区群众看电影难问题,“十五”期间按照国家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要求(即二十一世纪初,实现农村电影放映“三个一”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要加强农牧区国办电影队建设,其人员编制的落实,按照中央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解决。
(八)在城乡基层,积极鼓励发展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方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的专长,引导他们在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活跃基层文化生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组织社区有文艺专长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开展社区群众文化活动。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文艺团体的审查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社区文化指导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办法,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充分活跃基层文化活动
(九)为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十五”期间要以实现自治区、部分地州、市和县(市)三级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管理计算机化、读者服务网络化、文献资源数字化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全区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努力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我区文化传播手段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十)围绕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委会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和驻社区各单位可对社会开放的文化设施,面向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群众求知求美、娱乐休闲、保健强体的各种需求。
对由社会团体组织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要积极加强引导和管理。凡由非国办文化机构举办的、拟由社会公众参加的文化艺术活动,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群众自发组织的文化活动,要纳入社区组织和文化机构的统一管理。
(十一)以满足农牧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县、乡、村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必要的工作条件,逐年添置必要的设备和书报刊,充分发挥文化站(室)的作用,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六进村”活动,利用农闲时间、农村集市、民族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节假日,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