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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2]7号文件和自治区文化厅、计委、财政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着重落实好县、乡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
  (四)要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点,列入各级政府“十五”城乡建设规划,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镇建设规划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会同文化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文化设施。城市新建的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建设配套的文化设施。凡列入规划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基本建设标准的公益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划拨。
  现有公益文化设施所处较好地段位置,适合较多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的,不得将文化设施硬性拆迁、地皮改作它用。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划拨位置适中、适合建文化设施的同等面积土地用于新建文化设施,而且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要求。
  (五)切实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必要的设备、装备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解决。文化单位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利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防止公益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拍卖;要坚决收回已被挤占、挪用、拍卖的公益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都应积极对社会开放,或采取与社区、街道、乡镇组织共建、合办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内部文化设施的作用,减少重复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
  为充分发挥城镇已建文化广场等大型露天、开放式文化活动场所的作用,广泛开展广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部门应与文化广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文艺专业人才优势,搞好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三、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稳定、高素质的文化队伍
  (六)结合文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定岗定员,在全区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工作岗位规范,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充分发挥区、地、县三级文化机构,特别是文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全区文化系统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网络和培训机制,确保所有在职文化干部每2年至少接受80个小时的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今后,凡新进入文化事业机构的人员,必须先经过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要重视改善基层文化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分配到文化单位的大中专生应专业对口;在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上,要适当向基层文化单位倾斜,以鼓励优秀专业人才扎根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人员编制标准,抓好文化站人员、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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