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
[2002]7号文件和自治区文化厅、计委、财政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文化厅、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贯彻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广大文化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贯彻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利于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重视加强基层文化工作,大力推进社会文化重点工程建设,使我区城乡基层文化机构逐步配套,文化设施有了一定改善,文化队伍发展壮大,群众文化生活逐步丰富起来,对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基层文化建设发展仍较缓慢,偏远、贫困农牧区文化建设仍处于较低水平,还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看书报、看演出、看电影等基本文化需求;一些地方宗教氛围浓厚,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愚昧迷信活动抬头,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运用意识形态手段与我争夺阵地、争夺群众、争夺青少年的活动猖獗,给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基层政权建设造成了现实的和潜在的不利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利于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特别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固占领城乡阵地,以满足农牧区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