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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02]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立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改善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扶持外资和区内外各类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投资导向目录和招商信息,不断推出新的引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和区外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个人来疆投资和参与开发建设。
  (三)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各部门要改善管理,增强服务观念,主动为投资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在项目报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凡涉及投资企业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办理事项的政策和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办事结果等,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出台新政策性文件时,凡涉及投资企业的内容,都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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