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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公开常态长效机制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二、每个示范单位都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吉发〔2001〕13号)、《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6号)、《关于对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规定(试行)》(吉办发〔2001〕23号)和省政府《200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吉政发〔2002〕14号)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单位高标准示范单位的具体建设方案,并明确每个阶段所要求的目标、实施重点、采取措施和达到的效果,使政务公开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新的深化、提高和丰富,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各示范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省政府“四政”方针、加强政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到本部门日常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
  四、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与示范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各示范单位的指导。把省里有关文件、资料等,直接下发到示范单位,并经常通报省内、省外政务公开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五、示范单位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注意总结政务公开经验,围绕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不断深化,进行创新性工作,并要注重实效、扩大成效。要把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措施办法、进展情况等及时、直接报送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六、为肯定示范单位的投入和工作努力,调动积极性,对纳入省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省直部门和县乡政府(包括基层“窗口”单位),在年终政务公开考核中给予适当的加分。
  七、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每年要对高标准示范单位进行专项考察考核。对不具备条件失去示范意义的单位取消其高标准示范单位资格。

          省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名单

  省公安厅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    辽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省司法厅    靖宇县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省交通厅    辉南县人民政府
  省环保局    通化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省工商局    乾安县人民政府
  省地税局    通榆县人民政府
  德惠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事局
  九台市人民政府 敦化市人民政府
  磐石市人民政府 延边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4:     关于建立政务公开基层联系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200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吉政发〔2002〕14号)和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关于“建立政务公开基层联系点”的要求,就选取部分基层单位和办事窗口作为省政务公开工作基层联系点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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