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人民群众建议的征集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会议旁听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或旁听(3分);
(三)是否建立了人民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发挥作用如何(2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2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制定县(市、区)、乡(镇)政府政务公开考核的评分标准。
附件2: 2002年对省政府重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为了科学准确地考核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吉政发〔2002〕14号),制定本量化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的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共分10个方面,32项,逐项设定评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处室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十公开”制度,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1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3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及保留的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4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4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8分)
(一)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按要求及时进入了省政府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