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省编办、省人事厅2002年11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安徽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省车辆购置税费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划转人员基数核定、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等工作。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和计划,从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接收、录用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