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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2002)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
  二、第五条修改为:“查处赌博行为的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负责。
  其他警种在办理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三、增加一条为第六条“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公安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人员、赌博财物数量等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参加查处赌博行为的公安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过程中,有失职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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