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三、改革税费征收办法,严禁搭车收费 
  认真落实皖发〔2002〕14号文件有关规定,从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应由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按原规定的程序缴纳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直接留给地方按规定使用。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财政机关。各市、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部分,暂留给市、县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任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市、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的工业项目,以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耕地,凡自行补充耕地有困难、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 
  市、县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收购土地。市、县政府以有偿方式出让土地,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四、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建设,减轻投资者负担 
  集体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作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可采取支付租金或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生态示范园,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省工业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交款期限分期付款;外来投资嫁接改造我省工业企业,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根据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和逐步调整,依法报批。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用地计划优先保证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留足工业园区和中心镇建设用地。多渠道解决用地计划指标,省内年度计划指标可跨区调剂,规划期内用地指标可跨阶段调剂。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协调下,补充耕地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跨区有偿调剂,以解决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用地需求。 
  五、加强政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举措,加强政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廉洁、规范、透明和高效。 
  国土资源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以窗口为载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内部会审会签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协调,杜绝“两头受理”。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推行省、市、县三级联办制度。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千方百计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地环境和宽松、高效的投资环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