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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皖政办[200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2年9月28日)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用地等方面大力支持城镇建设、国企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在坚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现就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 
  实行批地与供地分开制度。建设用地先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按批次报批后,再由市、县政府向用地单位供地。特殊情况和时间要求紧迫的单个项目,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批次报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线型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可以边报批边施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先批后供;特殊情况,经批准,市、县政府可以边报批,边供地。 
  简化审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报省政府审批的报件材料,取消原规定的市、县政府逐级请示性文件,改为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上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 
  二、调整部分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将县城所在地城关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将200亩以下的耕地开垦验收权,委托给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跨市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准外,一般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核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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