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1、认真搞好规划建设。园区的设立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现有乡镇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查确认。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乡镇工业园区规划要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由计划、国土、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规划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允许突破乡镇行政区划合理选址,避免盲目建设,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起步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持适度规模。对已建成的乡镇工业园区,要修订完善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形成规划建设的整体优势。
2、切实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园区建设用地要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以保护耕地和降低用地成本。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允许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和进行土地置换。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全额用于乡镇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允许采取租赁等多种形式使用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土地出让实施补贴。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允许乡镇工业园区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
3、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省级乡镇工业园区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入园重点企业技改贴息和园区规划设计补贴,有关市、县政府根据财力情况予以相应支持。小城镇建设资金、交通建设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财政资金要把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纳入支持范围,统筹安排。金融部门可根据入园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范围内,扩大利率下浮幅度,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改善资金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完善授信制度,实施土地抵押、按揭贷款政策,积极推行“银、企、园”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证质押信贷办法。优先支持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采取政府拨款、民间筹款、企业投资等形式发展为园区内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
4、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乡镇工业园区的重要举措,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对境内外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招商方式,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入股和租赁等形式到乡镇工业园区投资创业。在重大招商活动中,鼓励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做好招商项目的准备和跟踪落实工作,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对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5、切实减轻入园企业负担。各地根据财力情况,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入园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向园区内企业收取的排污费,应全额用于乡镇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和排污设施建设。实施一个口子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实行付费登记和收费许可证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免费园区”。严禁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等“三乱”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考评、收费、处罚等,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事先向乡镇工业园区管理部门通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