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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德政工程,对于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30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占全省残疾人的10%。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专业队伍逐步扩大,社区康复逐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滞后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工作开展不平衡,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依据,以社区为平台,坚持工作方式社会化,开发社会资源,有计划地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增强复康工作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逐步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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