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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用车辆征收地方税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车辆,是指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一律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不分用途,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农用车辆地方税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运输收入,适用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为1%; 
  (三)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每吨或者每辆,拖拉机的适用税额为每吨每年30元,农用机动三轮车的适用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规定的税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征收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未设置帐簿或者帐证资料不全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运输收入及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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