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费,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全部用于造林、护林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农户义务巡山防火值日传令牌制度。
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3月19日实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3月20日至6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 对生态公益林区、水源林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由县、乡 (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禁止在新造林地放牧。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逐年降低薪材消耗量。
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行业禁止烧柴。
第十三条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坚持采育结合的原则。采伐商品林,必须于当年或者次年度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四条 实行凭证采脂,坚持先采脂后采伐。严格执行采脂规程,禁止违章采脂。
第十五条 采伐自留山、承包荒山及轮耕地已退耕还林的林木,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立木材交易市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木材交易市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自治县建立林价制度,实行划价经营,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植树造林,开发利用宜林荒山成绩显著的;
(二)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
(三)节柴改灶、降低森林资源消耗量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