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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依照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最低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农民无故拒绝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农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平调或挪用,也不得在村与村之间相互调剂。
  第三条 农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农税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在完税证中单独填列,按户开具。农税附加要与正税在证收环节按比便同步入账。农税附加缴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税附加专户中,按村设帐,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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