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专项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必须审核预算、监督使用、审计结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等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上限以1997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1997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含 2000元)以上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含1000元)的县(市、区),最高不超过10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最高不超过6元。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七条 取消“两工”后,村内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1个中等劳动力6小时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日)。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预算,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有本村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将议定的筹资筹劳标准和数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承担所筹劳务。对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其筹资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