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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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