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为记账。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账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账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及牧业税附加;
(二)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无偿拨款、补贴、资助、捐赠等;
(七)利息等其它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扶贫救济款、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等资金及其它收入也应纳入会计核算。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有用。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村(组)于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
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其他资金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除招商引资外,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