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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税
 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独立核算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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