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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7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质量,加强路政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镇)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道、乡(镇)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公路管理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城建、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道、乡(镇)道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筹集的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养护资金、拖拉机养路费,依法使用的集资和贷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规费的分成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县县道、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每年组织农村居民履行建设和养护乡(镇)、村道的义务。
  第六条 乡(镇)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人员。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当征得原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使用土地、砂石取料场或者搬迁居民的,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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