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2002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02年年底以前选出。新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上届换届选举的代表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名单
主任:杨心辉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主任
副主任:孟秀勤(女)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肖 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仙畔(女) 市委农工委副书记
高岩辉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副主任
张 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