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五)确定竞得人;
(六)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千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单者取得;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
(三)中标、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当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规划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采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或竞得的,中标、竞得无效;因此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