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人、竞买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法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投标书、竞买申请书、竞买报名表;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委托他人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投标人、竞买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向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宗地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投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或无效竞买申请:
(一)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或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八条 招标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出让人确定中标人;
(六)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拍卖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出让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五)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
(二)出让人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