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并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