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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平谷县改为平谷区后应当召开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平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平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平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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