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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9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昌平县改为昌平区后应当召开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昌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转为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昌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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