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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
 (1993年12月10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一切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技术贸易中介、技术培训、技术经纪)、技术入股、技术联营、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以及开展科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经营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服务基层的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技术贸易双方以及中介方、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有偿技术贸易活动,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

  第七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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