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城市道路绿化带,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
(三)单位或个人负责其管界内的绿地;
(四)居住区绿地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单位、个人承包营造的绿地,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按城市绿化规划易地建设大于原面积的绿化用地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绿地和树木,并按照要求限定工期,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绿地或承担恢复绿地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园林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区域内的草坪和有林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其他区域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营业手续后,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讯、公用、市政市容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与城市树木的间距,有关部门应与园林主管部门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会同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过重修剪的,须经市园林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过重修剪的,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