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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四)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城市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单位负责。
  单位和拥有庭院的居民负责用地范围内和周围划分的绿化管理区的绿化。
  居住区绿化由房屋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35%。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市区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得低于15%;
  (二)公共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70%:
  (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30米;干渠每侧绿带宽度应达到5—10米;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按前款第(四)项规定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绿地率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部分易地绿化,易地绿化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化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其规划设计的绿地面积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标准的(含经批准的扩建、改建工程易地绿化面积),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地绿化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完成。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绿化的建设单位,可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所需的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园林主管部门根据绿化规划进行易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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