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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绿化设施包括园林建筑、雕塑和保护绿地的护栏、标志牌及其他用于城市绿化的设施。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和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五条 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驻本市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同时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严禁减少城市绿地面积。
  鼓励对荒山、荒滩、荒沟、荒地进行绿化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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