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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修改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6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8日

            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2002年2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属的下列单位:
  (一)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或者具有管理财政拨款、社会公共基金、资金职能的部门;
  (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机关、部门;
  (三)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
  (四)事业单位和受委托管理财政性资金或者管理公共基金、资金包括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社会团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本市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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