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经营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各种性质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
某区政府管理机构(甲方)与一企业(乙方)签订协议,把乙方拥有的物业作为该区的科技园基地,以低于市场价提供给甲方认定的企业入驻经营,低于市场价格部分的租金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即乙方在提供物业给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取得的租金收入虽然低于市场价格,但损失部分从其他渠道得到了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的规定,乙方的收入应包括租金和补偿费,即乙方收到甲方的补偿费也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附带提供广告劳务的公益捐赠收入的征税问题
附带提供广告、宣传性质的劳务而取得名为公益捐赠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对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无运输工具的纳税人承接运输业务后转由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是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不是根据纳税人是否持有运输业相关的证照或者是否拥有运输工具来确定,而是根据纳税人是否提供了运输业劳务来确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是利用运输工具(包括自有的或借用的)或其他运力参与了运输,提供了运输业劳务,即使没有运输业的相关证照,也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没有利用运输工具或其他运力参与运输,只提供了代办、代理运输的劳务,即使是拥有运输工具或持有运输业相关证照,也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没有运输工具,与委托人直接签定了代运合同且转由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完成,并向委托人收取全额结算款项后开出运输发票的运输公司,其提供的劳务,应认定为代办、代理运输中介业务,在税务处理上,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即按取得收入的全额减除代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后的余额。代支付的费用必须有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方可从营业额中扣除,该项业务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七、劳务公司或人才交流中心为挂靠的自由职业者管理档案并代买社会保险或有偿代其他单位聘用员工而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