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
(穗地税发[2002]287号)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近期征收营业税中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并直接或间接取得财政拨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对纳税人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并提供相应的劳务,如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财政拨款),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穗地税发〔2000〕96号转发)第一点规定的不征税范围,仅限定于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的业务,其他业务不得比照执行。
二、对无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取押金的征税问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1998〕22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据此,对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取的押金不征营业税。
三、对非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规定:电信部门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其他纳税人提供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文是基于当时电信业是国家垄断专营的行业而作出的规定。由于近年来部分电信业务已经批准放开经营,经营电信业务已不仅仅限于电信部门。为此,对非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问题,在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对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信息服务的纳税人,其劳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信息服务的纳税人,其劳务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