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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和情况向主席团汇报。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大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省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在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口头翻译和重要文件的民族文字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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