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2月1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前请假。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发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