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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

  (一)人防、框架结构工程;
  (二)位于城市主要街道两边的所有工程;
  (三)混凝土一次浇筑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30以上的工程。
  第四十六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不得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进行施工作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六)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无主财物等,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外形作较大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筑安全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承包方应当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令,作业者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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