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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5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服务到竣工验收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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