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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失效]

  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对全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所有权证的验证、换证等事项。
  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代管的房屋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并写明所有权性质。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应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建设文件和产权划分协议书。
  第十二条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商品房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转让、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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