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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2002修正)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
 (1997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林业建设中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护林活动,实行绿化目标和林木管护责任制。
  州、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编制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黄南地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林业工作站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基层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国有林场与林区村(居)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护林联防工作,划分责任区,签定责任书,定期检查,兑现奖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寺院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和个人管护。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下列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一)水源涵养林区:宁木特林区、关秀林区、麦秀林区、兰采林区、西卜沙林区、双朋西林区、冬果林区、洛哇林区和坎布拉林区。
  (二)植树造林区:尖扎县黄河沿岸和一级山脊以内的干旱浅山区、同仁县隆务河谷沿线地带及隆务河一级山脊以内的干旱浅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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