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对《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分三款表述:“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护林活动,实行绿化目标和林木管护责任制。
州、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编制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黄南地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林业工作站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二、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寺院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和个人管护。”
三、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下列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一)水源涵养林区:宁木特林区、关秀林区、麦秀林区、兰采林区、西卜沙林区、双朋西林区、冬果林区、洛哇林区和坎布拉林区。
(二)植树造休区:尖扎县黄河沿岸和一级山脊以内的干旱浅山区、同仁县隆务河谷沿线地带及隆务河一级山脊以内的干旱浅山区。
(三)封山育林育草区:国有林区、天然林区、新造林区、退耕还林区、幼林区。”
四、第七条合并到第六条,作为第二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分两款表述:“退耕还林(草),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兼顾农(牧)民增收及当地经济发展;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