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森林火灾时,任何生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扑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十七条 森林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组织防治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并依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林木、种苗进出县境。
第十八条 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天然林区和幼林地、未成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还草区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等活动,禁止将幼林地、未成林地改种经济作物。
第十九条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时,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的林地争议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个人与村(社)之间、村与村之间的林地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乡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林地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道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双方应脱离接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事态,破坏林地和林业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需要征用或占有林地时,按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征用或占用手续。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并将代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单位和个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国家建设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所有林木、村集体林木、村民承包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育林费。村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育林费收取办法是:国有林按实际采伐木材收入的20%征收;单位、集体和农民采伐第四款所规定的林木,按每株1元收取。育林费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中统一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