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宜林“四荒地”,进行造林绿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购买‘四荒地’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第八条 植树造林、种草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生态林、经济林结合,乔、灌、草结合,合理配置林种。树种、草种结构,坚持科学育林育草,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育林、育草质量。
第九条 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苗、草籽的繁育工作,大力引进、推广适应林木、草籽良种。国有林场、乡林业站应当发展苗圃,建立育苗基地。大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苗圃。
第十条 造林绿化经费实行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第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十二条 自治县对下列天然林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达林区;
(二)夕昌、文都、尕楞林区;
(三)道帏、岗察等地的小片天然林区。
林区管理单位应当在林区建立群众性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林木管护责任区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及农村集体、个人营造的林木,谁营造、谁管护、谁受益。
第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清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禁牧区,规定禁牧期。禁牧期内禁止放牧。
第十六条 自治县、乡人民政府建立护林防火机构和护林联防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护林防火工作。
自治县重点防火区由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