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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的决定(2002)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禁牧区,规定禁收期。禁牧期内禁止放牧。”
  十六、第八条改为第十六条。
  十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森林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组织防治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并依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和。木、种苗进出县境。”
  十八、第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天然林区和幼林地、未成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还草区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等活动,禁止将幼林地、未成林地改种经济作物。”
  十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
  二十、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
  二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天然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国家建设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所有林木、村集体林木、村民承包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育林费。村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
  育林费收取办法是:国有林按实际采伐木材收入的20%征收;单位、集体和农民采伐第四款所规定的林木,按每株1元收取。育林费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中统一专户管理。
  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伐1栽3的规定更新造林,保栽保活。限期内未完成的,全额收缴更新造林费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造林。”
  二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无检疫证的应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二十三、删去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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