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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的决定(2002)

  每年4月为全县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以及.农村集体、个人应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搞好街道和庭院绿化、美化。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宜林‘四荒地’,进行造林绿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购买‘四荒地’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植树造林、种草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生态林、经济林结合,乔、灌。草结合,合理配置林种、树种、草种结构,坚持科学育林育草,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育林、育草质量。”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苗、草籽的繁育工作,大力引进、推广适应林木。草籽良种。国有林场、乡林业站应当发展苗圃,建立育苗基地。大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苗圃。”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造林绿化经费实行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和管护。”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十二、第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对下列天然林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达林区;
  (二)夕昌、文都、尕楞林区;
  (三)道帏、岗察等地的小片天然林区。
  林区管理单位应当在林区建立群众性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林木管护责任区并落实管护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及农村集体、个人营造的林木,谁营造、谁管护、谁受益。”
  十四、第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境内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清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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