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4、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产储量为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组织出让。
  5、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组织出让。
  6、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含)的矿产资源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按国务院办公厅[2001]85号文件规定,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出让。
  7、所有采矿权的转让,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六、采矿权的评估、确认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1、出让或转让采矿权的,必需有经过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2、出让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3、出让零星分散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4、招标、拍卖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必须一次性交齐,按招标、拍卖所获得的资源储量及开采能力,确定相应的服务年限。
  5、国有矿山企业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采矿权转让、变更或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需延续的,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确认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其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纳,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6、对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非国有矿山企业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其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时,应当进行采矿权评估确认,缴纳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后,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