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种(《
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
②矿产储量规模在小型(含)以上的其它矿种;
③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以下,但须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特殊矿种;
储量规模在小型以下的建筑用砂石、页岩、粘土类矿产,且无须开展正规地质勘查工作的矿产,其地质简测报告须报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勘查矿产资源须严格执行《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凡规划禁止勘查或开采的区域,不受理探矿权申请。属于限制开采的区域和矿种,严格控制勘查面积和探矿权数量。
4、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项目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范的,不予审批发证。
5、严格执行探矿权的年审制度。每年2月底前,凡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满6个月以上,需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检查探矿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考核资金投入和勘查施工情况,并签署考核意见。勘查工作一年内结束的勘查项目,在勘查工作结束后,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表。
6、经勘查工作证实矿床为复杂类型,符合边探边采要求的,探矿权人应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办理采矿登记,同时注销原勘查许可证,方可进行采矿作业。
7、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探矿权的转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探矿权评估结果及探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探矿权。
五、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审批权限及管理
1、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及外商投资开采(不含授权给省、市、自治区部分)的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登记。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组织出让。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矿产,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组织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