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矿[2003]2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要求,培育和规范首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并参照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时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形式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为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形式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形式。
1、招标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招标方式。
2、拍卖出让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竞价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
3、挂牌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公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申请人的报价并予以公布。各申请人可以多次报价。至截止时限,探矿权、采矿权将由最高报价者获得。挂牌竞买期限不少于10天。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并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则此项出让成立;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报价者。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者获得。